1.目的
为保护举报人员的人生安全,鼓励员工主动举报不良行为,有效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。
2.范围
适用于本厂各职能部门。
3.名词解释
概念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罪(刑法第307条第2款),是指在诉讼活动中,唆使、协助当事人隐匿、毁灭、伪造证据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4.措施
4.1须由专人负责接受、拆阅举报资料,且必须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,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,接受者不得在工乍之外的场合谈论举报资料及保密的问题;
4.2对举报人的姓名、联系方式、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,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;
4.3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、被举报人;
4.4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检查情况时,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、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;
4.5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,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,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、所在部门;
4.6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信息时,要区别情况严格手续,防止有关保密的内容在传递过程中泄密,或提供给不该提供的对象;
4.7要切实保护举报人,与举报人联系及调査情况时要采取恰当的方式,了解核实情况时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。需要反馈处理结果时,需避开无关人员;
4.8密切关注举报人生活周边的情况;
4.9密切关注被举报人近段时间行为举止的情况;
4.10发现打击报复行为,情节轻微的,对报复者按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分,情节严重至犯罪的,转交公安机关处理;
4.11加强员工和管理层的培训指导。
无锡汇尔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
2020年1月1日
Post time: Aug-12-2024